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林山与闫晶霞、宋振峰、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闫晶霞,宋振峰,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林山,男,汉族,律师。被执行人闫晶霞,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宋振峰,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孙静,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林山与闫晶霞、宋振峰、孙静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振峰在林口县建设银行有存款并以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