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德寺与周明、凌冬梅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寺,周明,凌冬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马德寺,男。被告:周明,男。被告:凌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寺诉被告周明、凌冬梅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马德寺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马德寺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