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新家与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家,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新家,男,4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于寿富,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调解、诉讼、承认、放弃之特别授权。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龙,男,3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相伟,男,55岁,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孙永胜,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第三人张华,男,42岁,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家诉被告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涌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