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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力与张荣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张荣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张力,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张荣夫,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张荣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