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力与张荣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张荣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053号原告张力,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张荣夫,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与被告张荣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