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晓东、张国兰、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8号原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斌,总经理。被告:李晓东,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国兰,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张国兰、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斌和被告李晓东、张国兰、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依法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晓东、张国兰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晓东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意资金周转,被告定于借款后10日内归还,同时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担保。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晓东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晓东、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现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晓东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同时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二被告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按约定在借款的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000元转到了被告李晓东指定的账户上。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李晓东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晓东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晓东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李晓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由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李晓东、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