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益生与邱俊、陈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刘益生,居民。被执行人邱俊,居民。被执行人陈湘(系被告邱俊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益生与被执行人邱俊、陈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邱俊、陈湘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益生借款本金1120000元、利息44800元,合计1164800元。并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5282元,减半收取764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邱俊、陈湘自愿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俊、陈湘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益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益生与被执行人邱俊、陈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