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龚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界排村。委托代理人赵向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石门村。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经湖南湘雅医院诊断,被告无生育能力;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2012年11月21日她突患“左侧面神经炎”,相关治疗费用均在娘家借取,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将她独自留在娘家治病,对她不闻不问,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婚前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桃江县马迹塘镇石门村村委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欲证明李某于2014年2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的情况。4、益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原件一份以及医药费收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被诊断患有“左侧面神经炎”,被告对其漠不关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原告治疗疾病花费相关费用的情况。5、原告的当庭陈述,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分居生活、婚后财产的情况。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系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信;证据3,系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其形式、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信;证据4,对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原告所欲证明的其患有“左侧面神经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医药费收据,系复印件,未与原件进行核对,故对医药费收据不予确认;证据5,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能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对其他部分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原告于2012年11月被诊断患有“左侧面神经炎”,被告李某于2014年2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诉讼中,原告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添置的共同财产有长安之星面的车一辆,双方婚后未形成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因治病借其父亲龚才都8000元,她在被告处的嫁妆有四组合高柜一套、木沙发一套、电视机柜一个、海尔29英寸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TCL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消毒柜一个、液化气灶具一套、席梦思床一张、梳妆台一张、圆桌一张、四方桌一张、凳子十条、棉被六床、毛毯一张、床上用品三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虽因被告于2014年2月外出务工,双方之间缺乏联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扶持关心,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求离婚,缺乏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事实及正当理由,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龚某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人民陪审员 张宇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