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11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成都市锦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1995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强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针对民事部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针对刑事部分,原审被告人魏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魏强吸毒后产生幻觉,在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东方丽景”小区门口,持刀将刘亮驾驶的川ATJ1**出租车(价值人民币31000元)抢走,开至三环路航天立交桥下撞上桥墩后弃车离开。当日,被告人魏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行政学院十字路口,持刀将李春斌驾驶的川ATY5**出租车(价值人民币18500元)抢走,被害人李春斌随即报警。被告人魏强驾驶川ATY5**出租车沿三环路往天府大道方向行驶,在天府大道辅道内冲撞警用摩托车(川A233**、川A419**、川A419**)致巡逻人葛长勇、高翔、王路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魏强继续驾车逃离,在天府大道环球中心广场路段冲撞执勤交警及其他民用车辆。公安民警后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村四组附近将被告人魏强所驾驶车辆逼停,被告人魏强挥舞菜刀抗拒抓捕,民警在鸣枪示警后将其制服。另认定,被抢川ATJ1**号车维修费用共计4400元,被抢川ATY5**号车维修费用共计10500元;受损三辆警用摩托车维修费用共计5840元。经鉴定,葛长勇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路为九级伤残;被告人魏强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4年3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强无异议,且有经被告人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强驾车在道路冲撞巡警、警用摩托及民用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魏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涉案出租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强宣判前犯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应数罪并罚。故以被告人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强以其作案原因不是吸毒产生幻觉、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没有故意冲撞车辆和人员,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7时许,上诉人魏强在吸食毒品后,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东方丽景”小区门口,持刀将刘亮驾驶的川ATJ1**出租车(价值人民币31000元)抢走,行至三环路航天立交桥撞上桥墩,后弃车逃离现场。当日7时30分许,魏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行政学院十字路口,持刀将李春斌驾驶的川ATY5**出租车(价值人民币18500元)抢走,后驾驶川ATY5**出租车沿三环路往天府大道方向行驶,在天府大道辅道内冲撞正常行驶的警用摩托车(川A233**、川A419**、川川A419**),致摩托车驾乘人员葛长勇、高翔、王路不同程度受伤。之后,魏强继续驾车一路急驰,在天府大道环球中心广场路段冲撞执勤交警及其他民用车辆。民警接报警后,根据GPS定位系统锁定魏强驾驶抢劫车辆的行驶轨迹,并一路追踪,最终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村四组附近将魏强所驾驶车辆逼停,但魏强挥舞菜刀抗拒抓捕,民警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将其手部打伤制服。经鉴定,葛长勇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路为九级伤残;被告人魏强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4年3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抢的川ATJ1**号、川ATY5**号出租车受损后维修费用分别为4400元、10500元;受损三辆警用摩托车维修费用共计584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30日7时许,110接刘亮报警称其驾驶的川ATJ1**出租车在锦江区国槐街“东方丽景”小区门口被一男子持刀抢走;同日7时30分许,接李春斌报警称其川ATY5**出租车在龙泉驿区大面镇行政学院地铁站外被一男子拿菜刀抢走。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该两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民警通过对出租车GPS定位发现被抢出租车,经天府大道、科华北路、天府立交、桂西立交追捕被告人,最后将被抢出租车逼停于三圣乡一偏僻路段。车停后,被告人手舞菜刀拒捕,民警开枪示警无效后击伤被告人手臂,后将被告人控制并送往医院救治。3.机动车行驶证、涉案车辆发票、成都汇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情况说明。证实被抢的川ATJ1**、川ATY5**出租车和被撞坏的三辆警用摩托车信息情况;川ATJ1**、川ATY5**出租车维修费分别为4400元、10500元,三辆警用摩托维修费用共计5840元;魏强驾车冲撞致葛长勇、王路、高翔均不程度受伤。4.病历资料。证实李春斌在被抢时受伤,葛长勇、王路、高翔被冲撞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魏强个人身份情况,其于1995年、2002年因抢劫分别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2009年因盗窃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盗窃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6.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刘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30日7时许,刘亮驾驶川ATJ1**出租车在锦江区国槐街“东方丽景”小区门口载了一名男子,该男子上车后就恶狠狠地叫刘亮下车,同时还从身后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架到刘亮面部,刘亮吓到了就跳车报警了。抢车的男子在35到40岁之间,身高178CM左右,左面部有疤痕,持的刀为一把不锈钢菜刀。刘亮辨认出魏强就是抢劫自己车辆的男子。(2)被害人李春斌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30日7点过,李春斌驾驶川ATY5**出租车在龙泉行政学院十字路口等红绿灯,突然一个男子拉开车门直接上了李春斌的车,车开行几十米后,该男子(即魏强)突然从身上摸了一把菜刀出来,并说其是通缉犯,让李春斌下车。李春斌害怕就下车了,随后报警。根据GPS定位,李春斌和民警先后在天府大道、娇子立交桥等处与被抢车相遇,民警随即拉警笛示警并要求抢车嫌疑人靠边停车,但魏强没有理会继续逃窜。事发时成龙大道上车辆比较多,还有其他车和警车一起追被抢车辆,最后将被抢车逼停在一个断头路。民警下车准备抓捕魏强时,魏强将车门锁死和挥舞菜刀拒捕,民警最后朝魏强手部开了两枪才将其制服。魏强抢车时将李春斌脖子和背部划伤了。李春斌辨认出魏强就是抢劫车辆的男子。(3)被害人王路的陈述。证实其是高新区桂溪街道办的巡逻队员。2014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王路驾驶一辆警用摩托车搭着葛长勇正行驶在天府大道北段辅道上,突然一辆车从背后撞过来,车速很快,没有任何汽车喇叭声音,将王路撞出十多米远,葛长勇被撞得更远,另外还有其他队员骑的车也被撞倒在地。肇事车是一辆出租车。8.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张志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30日7时许,其当时正在锦江区国槐街东方丽景门口,有一名男子拦下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就恶狠狠地要求出租车司机下车,司机下车后就开始喊抢人了,那名男子随即从副驾驶位置爬到驾驶员位置开车跑了。张志华辨认出魏强就是抢车的男子。(2)证人李毅的证言。证实其是成都市交警四分局二大队民警。2014年3月30日8时许,李毅在环球中心值勤时接到同事呼叫拦截一辆川ATY5**的出租车,随后该目标车即出现在李毅右后方。李毅觉得该出租车司机眼神不对,正准备用警棍拦截,但该司机迅速加大油门就往前开,并将另一同事及摩托车撞翻在地,随后快速逃离现场。(3)证人李阳彬的证言。证实其在成都市交警四分局四大队工作。2014年3月30日7时50分左右,李阳彬在环球中心广场执勤,电台通知有一辆出租车撞翻了交警摆放的锥形桶,李阳彬去拦截那辆出租车时被撞翻在地。(4)证人高翔、江林的证言。证实该二人是高新区桂溪街道巡逻队员。2014年3月30日上午7时40分许,高翔驾车行驶在天府大道北段的辅道上,王路和葛长勇行驶在其后,刚经过金融城大门时突然听到有撞车的声音,王路和葛长勇及另一辆电动车被一辆出租车撞翻在地,随后出租车朝高翔撞来,高翔被撞在出租车引擎盖上。出租车撞人后继续加大油门朝前冲,一直没有刹过车,高翔松手后滑落滚到路面上。江林证实内容与高翔基本一致。(5)证人江波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上午7时40分许,江波骑着电瓶车行驶在天府大道市政府大门口辅道,突然听到有汽车猛踩油门的声音,一辆出租车将其前方的两辆摩托车撞翻,随后将江波的电瓶车撞翻了。出租车后面还躺了两个巡逻队员,很快那出租车又继续向前开,随后在前方沿辅道逆行回来,有警察正要去拦截时,出租车又将摩托车撞翻逆行向进城方向跑了。出租车总共撞了三次,没有刹车,都是径直撞的,共撞了5个人。(6)证人邵志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30日7时50分许,邵志龙在三环路骄子立交往三圣乡方向听见川ATY5**出租车车身有很大异响,随后就看见有一辆警车和一辆教练车在追该出租车,邵志龙也一起去追,最后将出租车逼进了一条死路。出租司机后持刀挥舞对警察拒捕,民警开枪后才将该司机制服。邵志龙辨认出魏强就是警察追赶的驾驶出租车的男子。(7)证人陈剑波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8时05分,其驾驶的车辆在嘉祥七中那儿被一辆出租车擦挂,当时还有一辆教练车在追出租车。陈剑波看见出租车司机三、四十岁左右,眼神有些呆滞。(8)证人方光华、赵丹的证言。方光华证实其是一名驾校教练。2014年3月30日8时,方光华在环球中心旁边看见一辆出租车撞人逃逸,于是就驾车和警车一起追该出租车。在将出租车逼停后,司机拒下车并挥舞菜刀要砍警察,最后警察开枪将其制服。那司机被抓时嘴里一直胡言乱语,不停的喊砍喊杀。赵丹证实内容与方光华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徐孝军的证言。证实其是葛长勇的妻子。2014年3月30日,葛长勇被撞致颅骨粉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葛长勇至今意识不清,不认识人,不能下床活动,吃饭都要人喂,手术后还患上癫痫。葛长勇曾经是一个正常、聪明的人,被撞后现在完全失去了一个正常人的能力。(10)证人白杨的证言。证实其是成都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葛长勇现在的日常生活能力属重度依赖,颅骨缺损,智力明显低下,认知力、记忆力都存在障碍、很差,与正常人有很大的区别。9.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魏强供称其案发前吸食冰毒后,头脑是昏的。2014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魏强在“东方丽景”小区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坐上副驾驶后从衣服内拿出一把刀,对司机说抢车,司机害怕就下车了,魏强就驾驶抢来的车往龙泉方向开,结果撞上了航天立交桥墩,魏强弃车后又在路边拦了一辆已经载有两人的出租车欲到龙泉驿区大面镇,但在洪河大道司机就让魏强下车了。之后,魏强来到行政学院门口地铁站,又持菜刀抢了一辆出租车并往成龙大道行驶。在此期间,魏强撞倒两三个穿制服的警察,还与几个车子发生碰撞。魏强称当天因为吸毒精神恍惚,想起曾经被打的事情,感觉有人追杀,于是就想抢车去撞警察,把警察的枪抢了去找打他的人报仇。魏强对抢劫两辆出租车的地点及车辆、刀具进行了辨认。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南侧车道。川ATJ1**出租车车头朝东南方向,车头冲上静明路南侧出城方向路中央绿化带,车底盘卡在绿化带水泥护拦上,车门锁及车窗未见异常。现场二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村4组一条小路,小路两边是荒地,川ATY5**出租车位于小路南岔路口,左前轮胎破损,露出轮毂,车身多处受损,车窗玻璃破碎;车内驾驶室内有一黑色长袖外套,座椅上有两石块,驾驶座椅有三个孔洞,提取到弹头一枚,方向盘、排挡杆、手刹及转向杆各提取一可疑斑迹,手刹下侧、副驾驶白色座套各提取血迹一份,车内散落着车窗碎玻璃,后排脚踏处提取弹头一枚。另民警先前已从车内提取到刻有“红娘子作”字样的不锈钢菜刀一把。11.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30日,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有肇事本田两轮摩托三辆、倍特电动两轮车一辆,川ATY5**绿色速腾肇事出租车已离开现场。1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4)字第288号、1053号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2014-3574、357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龙价认鉴(2014)112号关于被抢汽车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魏强患有精神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2014年3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葛长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路的损伤属九级伤残;川ATJ1**出租车鉴定价格为31000元、川ATY5**鉴定价格为18500元。1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涉案菜刀及出租车进行了扣押,并将出租车发还给被害人。14.被告人魏强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民警于2014年4月2日对魏强尿液作甲基胺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5.视频资料、车辆轨迹图。证实天网监控到的川ATJ1**出租车被抢时情况及川ATY5**出租车被抢后行驶轨迹。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魏强吸食毒品后,在人车密集的城市中心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巡警、警用摩托及民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辆车受损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魏强在肇事后,置受伤人性命、民警的警告于不顾,继续疯狂驾车逃窜,犯罪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上诉称其作案原因不是吸毒致幻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多次提到自己有多年吸毒史,案发前刚吸食了毒品,头脑一直是昏的,同时也有公安机关对上诉人魏强的尿液甲基胺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报告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持刀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后又驾驶劫来的车辆逃跑,即是一种非法占有意思的表现,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所提不是故意冲撞车辆和人员以及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始终没有停车让行,一路冲撞,完全置交通安全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且造成了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一审量刑适当,故对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上诉人有多次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亦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明代理审判员 伏治云代理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基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