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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李某某与周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男。周某某、李某某与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