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博美塑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博美塑业有限公司,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1号原告:安徽博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新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保,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陶辛镇。法定代表人:胡宏谷,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美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宏谷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