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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党某甲与党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109号原告党某甲。被告党某乙。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婚前患有乙肝疾病,对她身体健康不利。此前她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承认与原告夫妻关系不好属实,表示同意离婚,但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其有第三者所致。原告所为对他精神打击很大,他要求精神赔偿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结婚初期双方夫妻关系较好。2009年7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因被告患病及双方外出打工等原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12年春节,原、被告曾因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2012年8月和2013年9月,原告曾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原、被告自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此前两次判不离后至原告本次离婚起诉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坚决否认,被告亦未有有效证据佐证。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2012)长民初字第03813号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05364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且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依法应予准许。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第三者应赔偿他精神损失10000元的辩称主张,因其无有效充足证据佐证,故对被告该辩称主张不予采纳。为确保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党某甲与被告党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