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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南京名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李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名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李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62-2号原告:南京名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冰,职务不详。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启,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名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南京名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62-1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4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在上述保全申请过程中,案外人查跃萍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的房地产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查跃萍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查跃萍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