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2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棠。委托代理人:黄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毅敏。委托代理人:王伟伟。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计4059元,由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