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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孔抗美与王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抗美,王素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孔抗美。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素。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抗美与被告王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抗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素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抗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抗美撤回对被告王素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984元,合计2089元,由原告孔抗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