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孔抗美与王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抗美,王素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孔抗美。委托代理人王红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素。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抗美与被告王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抗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素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抗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抗美撤回对被告王素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984元,合计2089元,由原告孔抗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