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袁有涛与张泽云、刘海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有涛,张泽云,刘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袁有涛,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阳县白壁镇。被执行人张泽云,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海国,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白壁镇。本院在执行袁有涛与张泽云、刘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北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泽云名下豫EU80**号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泽云名下所有的豫EU80**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