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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袁有涛与张泽云、刘海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有涛,张泽云,刘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袁有涛,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阳县白壁镇。被执行人张泽云,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海国,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白壁镇。本院在执行袁有涛与张泽云、刘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北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泽云名下豫EU80**号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泽云名下所有的豫EU80**号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