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德祥与孙秀峰、环志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祥,孙秀峰,环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陈德祥。委托代理人李晓阳,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秀峰。被告环志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小杰,该公司职员。原告陈德祥诉被告孙秀峰、环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威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祥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阳、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秀峰、环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1月30日11时,孙秀峰驾驶环志忠所有的苏F×××××轻型厢式货车途经G40高速公路九华收费站,所驾车碰撞同方向由陈德祥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孙秀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苏F×××××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四、原告车辆维修情况:原告主张其车辆维修费为6100元,平安公司没有异议。五、交通费:原告主张400元。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500元,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车辆维修费: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工单以证明其车损为6100元,本院予以认可。2、交通费:原告主张400元,但无票据予以佐证,结合事故情况,本院酌定200元。综上,原告陈德祥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车辆维修费61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300元。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孙秀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陈德祥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部分应由孙秀峰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孙秀峰、环志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陈德祥的损失6300元应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孙秀峰赔偿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德祥2000元。二、被告孙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德祥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秀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孙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