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綦江区新盛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綦江区新盛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岳健,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綦江区新盛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石桥村。负责人杜小斌,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兴义,男,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4)5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4)52号),于2014年9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4)52号)准予强制执行[对綦江区新盛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9481.7平方米上所建房屋、彩钢棚及其它设施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2844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