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玉平、罗天聪、罗珊珊、罗丽娜、罗锦沂与被执行人黎绵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平,黎绵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平,女,1968年3月25日生,现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罗天聪,男,1994年11月8日生,现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罗珊珊,女,1996年8月9日生,现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罗丽娜,女,1998年2月8日生,现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罗锦沂,男,1939年2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黎绵缰,男,1989年3月22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唐玉平、罗天聪、罗珊珊、罗丽娜、罗锦沂与被执行人黎绵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穂从法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绵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玉平、罗天聪、罗珊珊、罗丽娜、罗锦沂向从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黎绵缰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是177186.92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穂从法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