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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阳与被告金立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阳,金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9号原告周阳,女,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金立国,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本院再审里原告周阳与被告金立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商业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金立国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20.51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奚志强与赵立荣共同所有的,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