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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平城区应急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项目部,建平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国宪复,经理。被申请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平城区应急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董树国,经理。第三人建平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法定代表人梁斌,经理。申请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平城区应急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项目部、第三人建平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平城区应急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项目部在第三人建平县自来水公司处的工程款11万元,扣留期间不得转移、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