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苏某。被告何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益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苏某、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夫妻,在没有感情基础和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在无工作的情况下,视赌博如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偷拿原告婚前存款用于赌博。原告婚前财产有农行存折30600元、家养生猪所得现金约45000元、小孩生活安置费5000元、借原告父亲1000元。被告在赌博输钱借钱未果的情况下,回家对家庭成员使用家暴,并长期夜不归宿。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81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何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讲不是真的。被告与原告结婚不久,原告的妈妈于2012年就过世了,当时原告是存了点钱,还养了些猪。被告接手后,家里的经济开销比较大,原告的小孩买手机、买衣服都是被告出的钱,在学校里出事都是被告付的医药费。2014年11月小孩带3200元到学校一个礼拜就花完了。后来被告出去做事花一个月的工资买了一台电动车,被原告砸坏了,小孩一个半月用了11000元,供应饲料和小孩都要用钱,原告每次都找被告要钱。家里的开支都是由被告负责,当时原告及原告的小孩一直认定被告不给钱,为此还发生过争执。但不管怎么样,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何某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其前妻育有一子,现已20岁。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是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双方之间的感情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苏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