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于明申请执行犹明超、赵碧成、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于明,犹明超,赵碧成,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邓于明,男。被执行人犹明超,男。被执行人赵碧成,男。被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应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领工程款1197800.00元,如核算资金不足本院扣留金额,则以实际核算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 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