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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区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靳效坤与吕洪宾、李雪梅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洪宾,李雪梅,靳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洪宾,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信局干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雪梅,宣化公交公司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靳效坤,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信局干部。再审申请人吕洪宾、李雪梅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吕洪宾、李雪梅申请再审称:1、法官错误的认定事实。2、错误的起诉了李雪梅。3债务形成的虚假性。4、适用法律不当、保全措施不当。要求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吕洪宾、李雪梅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吕洪宾、李雪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洪宾、李雪梅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