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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魏淑丽、臧克斌与李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淑丽,臧克斌,李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淑丽,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克斌,男。委托代理人:刘雄唱,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营,女。委托代理人:吴晓辉,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淑丽、臧克斌与被上诉人李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魏淑丽、臧克斌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明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立波、代理审判员赵楠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营原审时诉称,2013年5月31日下午4时30分,李营在大东区劳动广场金鑫水果店对面摆地摊时,魏淑丽同样也在此地摆地摊与李营发生争执,魏淑丽对李营破口大骂不让李营在此卖货。李营打110报警,警察赶到之后,制止魏淑丽的无理行为。但是警察离开后,魏淑丽还继续骂,不让李营卖货。下午19时许,魏淑丽找来其丈夫臧克斌,臧克斌带人过来了,称其是魏淑丽的老公。我要求看证明,臧克斌先上来打我,后来最少四个人一起打我(包括臧克斌、魏淑丽),造成李营前额,脖子,前胸受伤。我婆婆看见我挨打跟聂广成就过来了,我出来之后看见我婆婆躺在地上,当时我看见他们几个人打聂广成。受伤后,被送至医大四院就诊,共花费医院费622.6元,休息一周。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622.60元、误工费,并承担诉讼费。臧克斌原审时辩称,李营所述不是事实,当时魏淑丽一个人在经营,李营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经营,李营三个人对魏淑丽破口大骂欺负魏淑丽。李营报警。警察规劝离开后,李营三口继续欺负魏淑丽。双方发生撕扯,围起很多群众,引起了围观群众的不满,围观群众拉架。李营三口把围观群众打了,围观群众三个人对李营家进行了反击。臧克斌来的时候,双方冲突已经开始了,我没有动手,也没有带人来,对方打我了,我没有动手,我处于被打状态。请求法院驳回李营诉讼请求,李营的伤不是臧克斌造成的。魏淑丽原审时辩称同意臧克斌意见。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营、魏淑丽分别在大东区劳动广场金鑫水果店对面摆地摊出售床上用品。2013年5月31日16时30分左右,李营与魏淑丽因摆地摊位置问题发生口角。李营报警,警察规劝后离开。当日19时许,李营与魏淑丽继续争吵,魏淑丽打电话找来了其丈夫臧克斌,臧克斌又带来两个人,殴打李营及同李营一起卖货的凌淑琴、聂广诚。随后李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胸外伤,支出医疗费622.6元。医院医嘱李营休息一周。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魏淑丽、臧克斌因琐事与李营发生争吵,并找人将李营打伤,魏淑丽、臧克斌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营的损失。李营主张赔偿医疗费,应根据医疗费收费凭证载明的实际数额计算。李营误工时间应从事发之日起连续计算至医嘱允许休息之日止共计7天,李营的误工费损失,可参照类似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魏淑丽、臧克斌主张围观群众将李营打伤,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淑丽、臧克斌赔偿李营医疗费622.6元;二、魏淑丽、臧克斌赔偿李营误工费642元。以上各项,魏淑丽、臧克斌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魏淑丽、臧克斌承担。宣判后,魏淑丽、臧克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等三个人对上诉人进行辱骂、殴打,在旁观群众劝解时动手殴打旁观群众,被气愤的群众打伤,原审认定上诉人将魏淑丽打伤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案起因是发生口角被上诉人先动手殴打上诉人,原审没有划分双方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被上诉人李营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上诉人提出并未殴打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营受伤系被围观的群众所打伤,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上诉主张。并且公安机关对证人鲍文芝等所做的笔录中,记载了魏淑丽与李营争吵,魏淑丽打电话找来了其丈夫臧克斌,臧克斌、魏淑丽及另外二人,与李营、凌淑琴、聂广诚发生厮打的过程。事后造成李营多发软组织挫伤、胸外伤的损害后果,故臧克斌、魏淑丽应对李营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臧克斌、魏淑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明箭审 判 员  冯立波代理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妍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