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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童华华与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华华,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童华华。委托代理人沈晓霞、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纵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稻田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安国、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华华诉被告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童华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华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童华华承担。审判员 朱 正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