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金彧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76号罪犯金彧,男,回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2001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0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3月7日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金彧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金彧在服刑改造期间,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彧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