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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医生,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原任简阳市镇金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候审,2014年9月15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X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从同事王某甲处借来的车牌号为川M5A2**标志牌小型轿车并搭乘谢某某前往简阳市望水乡黑水寺“五凤山庄”吃饭。席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互饮了白酒。饭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乘谢某某返回简城镇。当日22时0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至简阳市简城镇“海上花园”小区“澳门豆捞”饭店外,与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690**马自达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同日22时14分许,简阳市公安局交通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后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在查询到二车车主后,于22时25分联系川M5A2**轿车车主王某甲,要求其及时将肇事车辆开至“快处中心”处理此事故。22时28分,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告知其交警正在调查处理该事故,并让其尽快将车辆开到“快处中心”。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此事后,并未前往“快处中心”,而是将车开至简阳市东城新区百盛杰座小区附近。后于22时36分电话联系其医院的同事陈某,让其找人前去处理事故;同时,乘车人谢某某联系其侄子李某甲来到百盛杰座,将肇事车开往“快处中心”处理事故。李某甲驾车到达“快处中心”后,向交通民警谎称��是川M5A2**轿车的驾驶员,但很快被民警识破。李某甲随即承认该车驾驶员是被告人王某某。23时56分,简阳市公安局交通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及时到“快处中心”。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多次催促下才来到“快处中心”。次日凌晨0时54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的指导下完成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简阳市人民医院,于2月17日1时26分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153.61mg/100ml。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陶某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行车路线视频,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定损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人大代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谢某某,李某甲,陈某,汪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并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起止见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英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义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