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维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甲,张振燕,高辉,宋奎斌,王超群,李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维甲,女,生于1984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振燕,女,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辉,男,生于1975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宋奎斌,男,生于1976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超群,女,生于1971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天兰,女,生于1960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维甲、宋奎彬、高辉、张振燕、王超群、李天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维甲、宋奎彬、高辉、张振燕、王超群、李天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