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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汪强申请执行谢明明、柳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强,谢明明,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汪强,男。被执行人:谢明明,男。被执行人:柳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强与被执行人谢明明、柳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