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汪强申请执行谢明明、柳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强,谢明明,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汪强,男。被执行人:谢明明,男。被执行人:柳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强与被执行人谢明明、柳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