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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票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