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票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