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马军、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69-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933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4330元,由被告马军负担。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军的银行存款14330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