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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红水支行与桂文明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水支行,安庆鑫瑞工贸有限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爱华,袁春艳,桂文明,吴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水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被执行人:安庆鑫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被执行人: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被执行人:袁爱华,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袁春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桂文明,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义富,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