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凤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凤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陈凤凰,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凤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凤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凤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凤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凤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凤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凤凰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凤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