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汪飞、杨茂清、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汪飞,杨茂清,杨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杨继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茜,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飞,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襄沙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1********。被申请人杨茂清,男,汉族,1958年1月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襄北农场第一居民区*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58********。被申请人杨磊,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汪飞、杨茂清、杨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愿意以全部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汪飞、杨茂清、杨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