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与卢赤女、陈献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卢赤,陈献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霞海路1号。负责人:黄成智,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国卿,太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卢赤女被告:陈献文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诉被告卢赤女、陈献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叶国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赤女、陈献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9日,被告卢赤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类型为借新还旧,借款资金用于经营化妆品。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9.18%计算,逾期按年利率13.77%计算,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8日。被告陈献文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原告将信贷资金20000元支付给被告卢赤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清息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4年8月11日止,被告卢赤女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9506元,被告陈献文也未履行偿还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卢赤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506元(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8月11日,以后续计)。2、判令被告陈献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有:原: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卢赤女、陈献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申请书、个人短期借款申请表复印件,证明被告卢赤女同意借款是真实意思表示;4、《借款合同》[太农信(2009)借字第88号]复印件,证明被告卢赤女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5、保证担保书、保证合同书[太农信(2009)保字第88号]复印件,证明被告陈献文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卢赤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其支付20000元的事实;7、计息清单,证明被告尚欠的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14年8月11日止的利息9506元;8、(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追讨该债务;9、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追讨该债务,被告承诺还款。被告卢赤女、陈献文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卢赤女因经营化妆品需要资金,于2009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即从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8日止。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9.18%计算,逾期按年利率13.77%计算。被告陈献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愿意对卢赤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原告将信贷资金20000元支付给被告卢赤女。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仅清偿部分利息至2010年12月31日。截至2014年8月1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506元。因多次追索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卢赤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9506元(利息计至2014年8月11日止,以后按逾期年利率13.77%续计至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陈献文对被告卢赤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卢赤女、陈献文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卢赤女与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陈献文自愿签订《保证担保书》及《保证合同》,明确表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两被告没有依约还款付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赤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9506元(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计至2014年8月11日止,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3.77%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献文对被告卢赤女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卢赤女、陈献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钟华翔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