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长洪与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4)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长洪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长洪以其已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长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长洪负担,余款350元退还王长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卓 玛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 艳附:本案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