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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玉华与武上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号原告石玉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身份证号码:×××0208。被告武上渊,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码:×××3358。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华诉被告武上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10日15时00分在三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石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玉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永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