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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贾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贾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原告之父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