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廖泽民,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向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