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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荣虎诉被上诉人牛全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荣虎,牛全立,牛保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荣虎,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全立,男,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保国,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牛荣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荣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被上诉人牛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牛全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牛荣虎。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王迎芳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