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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武汉大汉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