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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民园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孔令进与李高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进,李高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园初字第540号原告(反诉被告)孔令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焦鲁光,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高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雷洪臣,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新龙,济南天桥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孔令进诉被告(反诉原告)李高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本诉,反诉原告李高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进、反诉原告李高记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孔令进撤回对被告李高记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高记撤回对反诉被告孔令进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令进负担。反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李高记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