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方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某某、周某某给付其案件款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方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8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