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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新民与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民,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唐新民,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新民与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虽有存款,但属履约保证金且其他法院已经冻结,本院不能处置,另查明在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