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赖泽如与戴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泽如,戴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58号原告赖泽如,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戴金金,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泽如与被告戴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泽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泽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泽如负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