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永付盗窃罪,周永付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408号罪犯周永付。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罪犯周永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2)杭富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决没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永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2.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永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永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付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九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