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符某、毛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毛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被告人毛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毛某通过马某雄将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世纪华联超市对面一栋两层楼房的300㎡面积的二楼店面房租下,用于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聘用被告人符某为该游戏机室的主管。之后,符某招聘唐某、莫某、刘某、周某、董某等人作为赌博游戏机室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收、赔钱。毛某购买了“捕鱼机”3组、“龙虎机”1组、“龙机”2组共54台赌博游戏机后开始营业。2014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该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符某、服务员及参与赌博的数十人。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毛某到桂林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及证人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店面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物证保全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4)星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市公决字(2011)第010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市公治决字(20112)第031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秀公决字(2012)第035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公安局市公(治)决字(2009)第6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星公行罚决字(2014)第003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莫某、周某、董某、刘某、蒋某、李某、罗某、陈某、杨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桂林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小组市公机认字(2014)第019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二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符某辨认被告人毛某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唐某、莫某、周某、董某、刘某辨认作案地点、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人蒋某、李某、罗某、陈某、杨某辨认游戏机室服务员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毛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毛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4台,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毛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叶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永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