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孙毛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东窖市场东150米常州减速机仓库。法定代表人孙毛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255574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山东金富信家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巨江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1日。付款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劲锋减速机经营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青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