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刘某甲,2015年1月2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刘士平,农民。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乙(又名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修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