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083号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13A-B6.法定代表人孙茂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锁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县城。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宇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